工程施工圖中消防設計技術審查13大要點!(2)
10.1審查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機房的設置位置,建筑防火分隔措施,內部設施管道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0.2根據建筑物的不同用途、規模,審查場所的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的形式選擇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0.2.1甲、乙類廠房及丙類廠房內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空氣是否按照規范要求不循環使用;民用建筑內空氣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是否設置自然通風或獨立的機械通風設施且其空氣不循環使用。
10.2.2甲、乙類廠房和甲、乙類倉庫內是否采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采暖;不應采用循環使用熱風采暖的場所是否采用循環熱風采暖。
10.3審查通風系統的風機、除塵器、過濾器、導除靜電等設備的選擇和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0.3.1不同類型場所送排風系統的風機選型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0.3.2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等場所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除塵器、過濾器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0.4審查采暖、通風空調系統管道的設置形式,設置位置、管道材料與可燃物之間的距離、絕熱材料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0.5審查防火閥的動作溫度選擇、防火閥的設置位置,設置要求是否符合規范的規定。
10.6審查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燃油或燃氣鍋爐房的通風系統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1審查消防用電負荷等級,保護對象的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的確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2審查消防電源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2.1消防電源設計是否與《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規定的相應用電負荷等級要求一致。
11.2.2一、二級負荷消防電源采用自備發電機時,發電機的規格、型號、功率、設置位置、燃料及啟動方式、供電時間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2.3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是否符合該建筑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要求,不同類別場所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規范要求。
11.3審查消防配電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3.1消防用電設備是否采用專用供電回路,保證當建筑內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11.3.2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是否獨立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是否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11.3.3消防配電線路的敷設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4審查用電系統防火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4.1供電線路。架空線路與保護對象的間距是否滿足規范要求,電力電纜及用電線路是否按相關規范要求敷設。
11.4.2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是否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可燃材料倉庫燈具的選型是否符合要求,燈具的發熱部件是否采取隔熱等防火措施,配電箱及開關的設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11.4.3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
11.4.4部分火災危險性較大場所是否按規范要求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1.5審查消防應急疏散照明及指示標志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5.1應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部位應符合規范要求。
11.5.2不同場所的應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的照度應符合規范要求。
11.5.3應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的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特殊場所應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1.5.4燈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規定。
11.6審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6.1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因素,審查系統的保護對象分級,設置部位,系統形式的選擇,火災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
11.6.2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審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選擇及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規定。主要審查火災報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總線回路所容納的地址編碼總數。
11.6.3火災探測器、火災手動報警按鈕、火災應急廣播、火災警報裝置、消防專用電話、系統接地的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6.4系統的布線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重點審查系統導線的選擇,系統傳輸線路的敷設方式;系統的供電可靠性、系統的接地等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6.5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功能不同,審查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設計。重點審查系統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和干粉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空調通風系統、火災應急廣播、電梯回降裝置、防火門及卷簾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系統、消防通訊系統等消防設備的聯動控制設計。
12.1審查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2.1.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是否獨立設置,是否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承重結構是否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12.2審查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有爆炸危險的倉庫或倉庫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燃氣鍋爐房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2.2.1確定危險區域的范圍,審查泄壓口位置是否影響室內、外的安全條件,是否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12.2.2泄壓面積是否充足、泄壓形式是否適當。
12.2.3泄壓設施是否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是否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2.3審查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設備、總控制室、分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2.3.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是否布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
12.3.2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是否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
12.3.3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是否獨立設置。
12.3.4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是否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12.4審查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是否采用輕質屋面板作為泄壓面積。頂棚是否平整、無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是否通風良好。
12.5審查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是否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
12.5.1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是否采取防靜電措施。
12.5.2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易于清掃。
12.5.3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必須設置時,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2.6審查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廠房,其管、溝是否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其下水道是否設置隔油設施。
12.7審查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是否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是否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12.8審查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的辦公室、休息室,必須貼鄰本廠房時,是否設置防爆墻與廠房分隔。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是否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
12.9審查安裝在有爆炸危險的房間的電氣設備、通風裝置是否具有防爆性能。
13.1審查設計說明及相關圖紙,明確裝修工程所在建筑的建筑類別、裝修范圍、裝修面積。裝修范圍應明確所在樓層,若不是整層裝修則應明確局部裝修范圍的軸線。
13.2審查裝修工程的使用性質是否與通過審批的建筑使用性質相一致。裝修工程的使用性質如果與原設計不一致,則應判斷是否引起整棟建筑的性質變化,是否需要重新申報土建調整。
13.3審查裝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3.3.1裝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滿足疏散要求,由點——樓梯、線——走道、面——防火分區組成的立體疏散體系是否完整和暢通,樓梯間應核對樓梯間形式、寬度、數量;走道應核對疏散距離、疏散寬度;防火分區是否改變,核對面積大小、防火墻和防火卷簾的設置、分區的界線是否清晰。
13.4 審查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3.4.1裝修范圍內是否存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需要提高或者滿足一定條件可以降低的房間和部位。
13.5審查各類消防設施的設計和點位是否與原建筑設計一致,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3.6審查照明燈具及配電箱的防火隔熱措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3.6.1配電箱的設置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3.6.2照明燈具的高溫部位,當靠近非A級裝修材料時,是否采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
13.6.3燈飾的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3.7審查建筑內部裝修是否遮擋消防設施,是否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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