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條例修正案(草案)》明確:鼓勵單位采用電氣火災監控技術
《上海市消防條例修正案(草案)》明確:鼓勵單位采用電氣火災監控技術
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超大型城市特有的消防安全隱患不斷凸顯,高層建筑、軌道交通等消防安全高危領域火災撲救難、疏散難,老舊住宅小區和人員密集場所等消防安全薄弱環節面廣量大,這些消防難題怎么破?
2017年12月27日,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四十二次會議審議了《上海市消防條例修正案(草案)》。
此次立法堅持問題導向和安全底線思維,總結近年來消防工作成果,深刻吸取重大火災事故教訓,從社會治理的全新視角破解難題,力爭實現消防安全管理“全覆蓋、全過程、全天候”,注重用好法治化、社會化、智能化、標準化等手段,守住城市安全底線。
完善政府及有關方面的消防工作職責
針對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消防安全職責不夠細化,部分社會單位消防主體責任不明確等問題,為了進一步強化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修正案(草案)》明確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
針對性破解消防工作難點問題
針對本市(上海)消防站點建設速度難以匹配城市建設發展速度,尤其是中心城區消防站“落地難”問題,綜合考量站點布局、土地資源、保護半徑等因素,結合國務院消防工作考核反饋意見,《修正案(草案)》規定,在建筑密度較大的特殊區域增建消防站確有困難的,應當建設規模適當的小型消防站,從而織密消防站點體系,縮短滅火救援響應時間。
七大類場所應當組建志愿消防隊
軌道交通站點、賓館、飯店、商場、體育場館、醫院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的人員密集場所和高層公共建筑,其產權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單位,應當組建志愿消防隊。
鼓勵市民共同參與消防,以良法促進善治
在社會監督方面,對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消防行政處罰信息以及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的有關信息,《修正案(草案)》將其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公開,通過信息納入征信和主動公開的手段,形成對違法主體的倒逼約束機制。
個體工商戶也要承擔消防責任
為解決個體工商戶消防安全責任不明確的問題,《修正案(草案)》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場所面積達到一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納入“單位”的范疇,要求其承擔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鼓勵在家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
在源頭防范方面,針對近年來居民住宅“小火亡人”事故多發問題,《修正案(草案)》將《上海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中“鼓勵在居民住宅戶內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的內容上升為法規規定;針對近年來電氣火災居高不下的問題,增加規定“鼓勵單位采用電氣火災監控技術,提升對電器產品及其線路運行狀態的監測、預警和處置能力。”
《修正案(草案)》共計25條,和現有條例相比,共增加6條,修改18條,刪除1條,主要針對當前本市消防工作的薄弱環節,進一步完善政府及有關方面的消防工作職責,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破解消防工作難題,明確公共建筑等設置消防物聯網系統,細化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調整消防執法方式和提升相關制度的立法層級等。
一、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
本市鼓勵有關單位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鼓勵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社會消防組織運用先進科技成果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二、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導、支持、幫助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依托網格化等綜合管理平臺及時協調處置公共消防設施問題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組織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四、將第十二條第四款修改為:
經濟信息化、商務、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城鄉建設、文廣影視、文物、衛生計生、國有資產監督、體育、旅游、交通、民防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對行業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對單位實行清單式分類管理,監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六、將第十四條第二款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對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情況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二)對監督檢查發現或者群眾舉報、投訴的火災隱患進行核查,并監督整改;
(三)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四)保護火災現場,負責輕微火災事故調查,協助調查其他火災事故原因。
七、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
(五)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并自評估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評估報告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承接物業管理時,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
(二)制定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建立消防檔案,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記載消防檔案內容。
(三)按照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進行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管理。
(四)開展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對業主、使用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損壞,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國家和本市住宅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九、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在建筑密度較大的特殊區域增建消防站確有困難的,應當建設規模適當的小型消防站。小型消防站的設置條件、建設標準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
本市建設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為火災防控、區域火災風險評估、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公安、安全監管、交通、住房城鄉建設、經濟信息化、民政、工商、民防、氣象、教育、衛生計生、商務、旅游、文廣影視、國有資產監督等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業應當共享與消防安全管理相關的監管和服務信息。
本市推動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標準化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設置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設有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單位應當將監控信息實時傳輸至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
十一、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委托的負責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據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進行嚴格審查,并對其審查意見負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將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審查意見作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備案的依據。
十二、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公眾聚集場所的性質、建筑面積、火災風險程度等差異性,實行分類分級消防安全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公眾聚集場所方可投入使用或者營業。
十三、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
鼓勵單位采用電氣火災監控技術,提升對電器產品及其線路運行狀態的監測、預警和處置能力。
鼓勵在居民住宅戶內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十四、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有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接到通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制定整改計劃,確定整改部門和人員,落實整改資金,限期完成整改。
十五、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基層消防安全組織。
十六、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四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
軌道交通站點、賓館、飯店、商場、體育場館、醫院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的人員密集場所和高層公共建筑,其產權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單位,應當組建志愿消防隊。
志愿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落實人員、器材裝備、值班備勤室等。
十七、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火災撲滅后,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鑒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計火災損失的依據。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八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標準設置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消防檔案或者消防檔案內容不規范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在管理區域內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三條:
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審查消防設計文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抄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二十一、第六十九條改為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執行確有困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五條: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消防行政處罰信息以及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的有關信息,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主動公開。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所規定的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場所面積達到一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具體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制定。
二十四、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應當與城市火災自動報警信息系統聯網”;刪除第六十八條中的“第十七條”。
二十五、其他文字修改
將第五條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修改為“單位”;將條例中的“建設交通”統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區、縣”統一修改為“區”。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上海市消防條例》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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